歡迎來到 圓球城市 登入 | 註冊 | Help
.

富邦、吳岱豪合約糾紛之我見

SBL富邦勇士與吳岱豪的合約糾紛,一審判決吳岱豪敗訴。由於吳岱豪在黎巴嫩,而我想問富邦隊的人也因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而不願多說。我既非律師,也不是法律專家,只是對這個案子,有一點自己的想法。我不是對判決有異議,也不做一些法律上的討論。只是,這跟我曾經遇過的一些事,很值得討論一下。

 

球員簽了多年合約,之後球隊以各種理由解約,對於我們一路看NBA的球迷,可能不可想像。我們經常會說,某某NBA球員簽了「垃圾合約」,意思是一個的球員簽了超乎他身價許多的合約,而且經常是又臭又長。比方說,去年一整年湖人隊球迷一直在幹譙的Timfey Mozgov46400萬的合約。但NBA有它們的機制,你可以交易,也可以買斷,也可以特赦,最後不行,就讓合約走完。NBA很職業,所以把簽自由球員當作賭,對球隊是賭,對球員也是賭,但這種賭不是玩百家樂,而是要經過球隊管理層的考核而賭。即便是NBA球隊做到如此專業,也會有看走眼的時候。簽了之後發現不好用,但不付他錢可以嗎?在NBA也不行。因為你會花錢去簽,是因為有競爭,有競爭問題才會出比別人好的條件去挖角。當然,挖角挖到之後,也要去承受這個風險。萬一賭錯了,在NBA,要不你就把球員交易出去,讓另一支球隊去承接他的合約;要不就是買斷或是特赦。簽自由球員本身也是職業球隊冒險的一部分,也就是說本身就有其風險性。簽來的球員該是多少價錢,球隊之前就得要考慮清楚。

 

但這只是我們的認知而已。NBA是這樣,台灣可不是。

 

要是球隊將球員簽過來,發現表現不如預期,所以就將其開除,在台灣或大陸的球隊裡,經常就如此,不管你約長約短,是不是所謂的「保證約」都一樣。所以為什麼SBL會出吳岱豪這事,CBA為何會有外援與球團的合約糾紛。等到不好用了就炒掉。有的人可能會對簿公堂,像外援可以一狀子告到FIBA,但本土球員只能吃啞巴虧,除了自己在國內訴訟外,還要了解你還要面對同樣的人與事,抬頭不見低頭見。如果覺得肉痛,那麼當初為何要去開這種價錢簽他?當然,富邦也很倒楣,因為吳岱豪壓根就不是他們簽的,而是台灣大,只是富邦接手的時候也承接了台灣大的合約。看到吳岱豪的表現也會吐血,憑啥花我冤枉錢?

 

如果吳岱豪這件事就這樣敗訴了,那麼所有SBL球隊都可以隨時因為球員表現不佳而可隨時解約,只要有附加觀察條款即可?這是我最擔心的後遺症。我覺得吳岱豪也很天兵,報載合約上已載明,若球員表示不佳,得依照合約內容作出三處分包括「停止球員出賽或罰款處分」、「立即以書面通知原告終止契約」與「請求第1年度報酬總額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等,且三者間無先後順序,端看球團決定,因此富邦解約並未違約。我懷疑吳岱豪簽約的時候有沒有看清楚這些規定,現在法院拿這個聲明富邦無違法之處亦非無理無據。但實際上,球員表現得好壞,解釋權在球隊,操縱權也在球隊,如果認真起來還可以要你賠錢,吳岱豪連這種約也敢簽?現在覺得不合理?遲了!況且,吳岱豪被「提前解約」還是「前科累累」的,去廣廈、山西,都是兩年合約,沒打滿就被球團請出去。吳岱豪不用檢討一下自己嗎?我不做牆倒眾人推的人,但也不會同情他,我看吳岱豪打球也不是一年兩年了,是整整十五年,還不知道嗎?

 

我無意去責怪吳岱豪不爭氣,或是SBL的不職業,這都沒用。問題的關鍵在於:SBL球員的合約,在形式和內容上,可以說是相當的落伍,而且並不是我們所認知的那種類似於NBA合約的內容。我既不站在吳岱豪那邊,也不站在富邦那邊。但如果此事,可以激起許多人對於球員合約的重視並改革,那才是幸事。

 

我在大陸曾經碰過一件事:一位前女籃的教練,因為沒有帶隊拿到冠軍(其實還帶隊打進了前四),成績不如預期,結果被中途解約。當初合約裡也沒有說沒拿冠軍就得解約,球隊倒是挺狠的,就是直接減薪,然後連公務配車都拿走,等於是逼人辭職。那教練不甘,訴諸媒體卻求援無門,準備上告法院。我是經朋友委託,替這位教練在媒體上捅了一篇大的,結果該球隊老總氣得打電話來質問我。我聽他說完他的理由,我明白了一件事:他們簽約球員或教練,跟與一般企業員工簽約沒什麼不同。一切就是看績效,績效沒到那個地步,你就不該拿這麼多,就像業務員一樣,有底薪,有獎金,但沒有業績就拿不到這麼多。現在有很多CBA球隊給薪也是如此,像選周儀翔的江蘇同曦,上賽季就因為球隊成績不佳,老闆一怒削減球員與教練的薪資10%30%—而這些都是合約上沒有說的。但砍了就是砍了,你能怎樣?

 

我堅持我的看法,因為從一開始,就不應該把他的銀行員工跟這些球員教練放在一起。我並勸他最好和解,同時也勸那教練和解,不然大家都不好看。最後這個事,在許多人的斡旋下,還是和解收場,但是這並沒有解決問題,只能說這是當事的雙方各讓一步的結果。

 

我記得當時告訴這位老總:你不能拿對你銀行員工的方式來對待你的教練或球員,也不能用管理銀行員工的方式來管理教練與球員,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球隊是有起有伏的,他們是否會定時定量的起到你想要的績效,那都是不一定的。正因為如此,才要賭,玩職業籃球那有什麼事是一本萬利的?你請教練、買球員,就跟下注一樣,那有說下注之後,開了牌還反悔的?如果不想賭這麼大,當初就不要給人開這種條件。我完全可以理解這位浙江的老總所說的,但我還是得講,球員教練,不是一般職工,不能用這種想法去思考。CBA其實在這方面很亂,說開給你年薪百萬,那是需要加上打出一定成績、績效再加上獎金,才有這個價錢。老闆不爽的時候,七折八扣已經是客氣了,打對折甚至不給你錢,這種事都有。到最後拿到手的時候,那有你想的那麼多?

 

我們再看看富邦,其實富邦很冤,他們是承接台灣大簽吳岱豪的合約(包括裡面的附加觀察條款,都是當時合約所明載的)。但SBL裡很多球隊的思維是否也是如那位浙江的老總一樣,用管理他們企業員工的方式來管理球隊?如果是,那麼富邦的解約行為也可以合理解釋了。但對不對,適不適用於管理球隊,那是另一回事。

 

長久以來,我一直覺得SBL的球員薪資合約一直很不規範,說難聽點就跟菜市場喊價一樣。我不知道當時台灣大簽吳岱豪的時候,有沒有其他的競爭者也要簽,一口氣給了六年約,而且金額不少(四年球員約,兩年教練約),應該是當年能爭取到吳岱豪的主因。兩年後,富邦承接台灣大,但吳岱豪始終沒繳出像樣的成績單,慢慢退步,所以富邦也覺得自己虧了。現在富邦勝訴之因,在於合約中有「委任契約第5條第1項第4款約定,富邦得逐年檢討吳岱豪的成績、管理及各項表現,並得以終止契約」。此時,吳岱豪的合約走到第三年完,還有一年球員、兩年教練的合約沒走完。

 

所以,富邦依吳岱豪的表現,特別是在數據上的呈現變成了客觀表現的關鍵證據。據報載,吳岱豪的委任律師林律師曾經就數據問題提出異議,認為球隊在垃圾時間讓吳岱豪上場,才影響了他的數據,但法官認為林律師必須提出證明而沒有採信。其實我想說的是,去籃協調吳岱豪每場的比賽紀錄(不是Box score,而是比賽過程紀錄,大張的、要裁判與兩隊教練簽字的,籃協應該都有存檔)就可以知道。我估計吳岱豪在簽約的時候也沒看清楚,看到了也沒問清楚這一款約定是怎麼回事就簽了。那怎樣的表現到這個被開除的表現?以後會不會使球員就是追求個人數據表現就好?我覺得這會是後遺症。吳岱豪跟富邦的合約糾紛,絕對不是最後一宗。

 

說了這麼多,我總結一下個人的看法:

 

其一,吳岱豪是否有違反隊規、甚至到影響自己表現、或做出使球隊形象受損的一些事?如果有,有沒有糟到直接中止合約的地步?他有沒有訓練或偷懶、怠工等等問題?這是關鍵。如果富邦能舉證,我相信這會更有說服力。但如果只是因為提出了「改善通知書」表示富邦已經有先警告了,而吳岱豪的表現依然很差所以才解約,我覺得這理由不夠充分。球員可以因為球隊給了「改善通知書」就從場均5分變成10分、15分嗎?這由得他嗎?

 

但是,有一種情況,就是吳岱豪的狀態是否構成教練故意不使他上場?如果你練球狀況不佳,跟隊友相處不佳,教練當然有權力不讓你上場。吳岱豪是屬於那一種?這個就不得而知了。

 

其二,吳岱豪的律師,可以去籃協調閱比賽資料,找專家協助研判,是否他的績效下滑是因為在垃圾時間上場。如果吳岱豪的個人表現是因為球隊或教練等其他原因,而不是個人因素,是可以看出來的。吳岱豪在台灣大、富邦三年,從2012-13年的10.55.4籃板、2013-14年的5.12.9籃板、2014-15年的3.82.7籃板。然後被解約,使他去了CBA山西隊去打球。上賽季回台灣到璞園打,繳出5.83.6籃板。吳岱豪今年還入選了中華隊,不論他表現怎樣,這會是很有力的佐證。數據,不能代表球員表現的全部(雖然這套說詞用在吳岱豪身上不一定適用),數據也不能等同是業務員的業績,有很多球員數據不漂亮,但對球隊貢獻巨大,尤其是台灣的本土中鋒。曾文鼎在上海隊的數據跟吳岱豪也差不多,為什麼上海隊要續他的約,不就是肯定他的表現嗎?林律師如果能夠說服法官吳岱豪有做到這點,會比較有利。

 

其三,勞資雙贏的合約,其實可以有其他技術性解決的方式來彌補。富邦當時照單全收台灣大的合約,如果叫他們重新來一次,我想不會同意一次跟球員簽個六年八年的保障合約。資方也許會說,如果我簽了長約,但是球員擺爛怎麼辦?資方的保障在那?實際上,防止球員擺爛的合約問題這是可以技術性解決的,比如說簽一加一或二加一的合約,就像是NBA的合約裡最後一年有球員選項、球隊選項一樣;或是多少金額或百分比的保障合約等等。真不好用,也可以減少損失。當然這種合約的誘惑性不如直接給複數年的保障合約,但是總比事後提前解約,還要打官司的好。如果說給個複數年的保障合約,結果又以種種理由中途開革,那這合約效力,以後還有誰會相信?再者,要簽一個多年長約之前,難道不用先考慮球員的品行、未來性等等問題,反正出了狀況也可以以合約裡的條款除去就好了?以後誰要拿這樣的合約簽球員的時候,還有誰敢去?以「表現好壞」來處分球員甚至解雇,這能有一個完美而令人信服的標準嗎?

 

要簽怎樣的合約保障勞資雙方,其實只是技術性問題,對勞資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其實並不難,只是要不要花心思去設想各種可能而已。但現在說白了,無非就是台灣籃壇是買方市場,SBL也沒有球員工會。要怎麼簽,怎麼解釋,都是資方說了算,這就是當前的現實,而現實不代表它是對的,只能說無奈而已。

 

其四,球員合約,到底是像一般人的勞動合約,還是有別於一般人的勞動合約?我覺得需要釐清楚。SBL到底算不算是職業聯賽?這只是個名詞問題,爭這個沒用,重點就在於一個球員的僱用合約,應該要跟一般勞工分開。運動員很特殊,他們的黃金時間與受雇用的時間有一定的侷限性,其表現、績效也會隨著年齡漸長或受傷等因素下滑,甚至很不穩定,不能以一般勞工看待之。這需要SBL委員會的委員們,挪挪自己的屁股認真去討論這個問題,如果能有個制式合約模板更好,那怕是依樣畫葫蘆也行。

 

其五,只希望經此一事,SBL球員的合約,應該重新檢視其內容涵義,這才是真的。不管台灣以後到底要不要玩職籃,不論球團還是球員,都應該要從中學習到些什麼。雖然我覺得富邦跟吳岱豪談判,買斷合約處理是比較好的處理方式。富邦他們為台灣籃球貢獻很多不可否認,我也聽聞他們待球員很不錯,吳岱豪只是一個個案。但我只是覺得這件事,即便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也有可能會給後面的案例起一個不好的開始。買斷等於是認賠殺出,富邦大概也怕,如果吳岱豪要買斷,鄭人維要不要?那就不是幾百萬的事了。鄭人維的狀況我不清楚,我不討論,但富邦在面對吳岱豪時,法律層面上已經領先了,不買斷不妥協,也可以理解。

 

至於現在台北地方法院判了吳岱豪敗訴,是不是要再上訴?我看到新聞講到,法官請林律師轉達吳岱豪:「不要糾結於過去,要往前走,人生有高潮低潮,請把身體調適好,以健全心態面對挫折,準備再奮起,別再傷心!」我覺得這法官蠻可愛的,不上訴,請吳岱豪重新開始也是個辦法。而法官的畫外音:你再打下去也是輸,不如算了,往前看吧!但錢畢竟不是我們的,要戰要和,旁人無權置喙,一切要看吳岱豪自己怎麼想了。

 

 

Published 13-08-2017 04:42 by 朱彥碩
Filed Under:
Anonymous comments are disabled

News




AddThis Social Bookmark Button

Post Calendar

<2017年8月>
週日週一週二週三週四週五週六
303112345
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
20212223242526
272829303112
3456789

搜尋

Go

Archives

Syndication

SkinName:iroha_Blog2
Powered by Community Server (Commercial Edition), by Telligent Syst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