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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的判例

老實說,我很不喜歡談規則、研究判例,因為,那太傷神,而且要訪問很多很多我的老師、前輩、好友,並且要翻很多很多的規則、條文,再耗盡腦汁去思考、判讀、分析。況且,說再多、解析再透徹,也未必能獲得肯定與認同。

 

但,有些判例真的太「美麗」了,因為那種特殊的情況與判例,還有規則引用,真的百年難得一見。在我看來,如果連大師級的資深裁判、規則研究者都會犯的錯,那就更有趣了。

 

227SBL金酒對璞園之戰第二節剩下4分多鐘,當時璞園以3829領先金酒,金酒林志隆投籃,璞園毛加恩犯規,在林志隆尚未主罰兩球前,璞園教練許晉哲、助理教練劉義祥因連續向裁判抗議、不滿、碎碎念,連續被判兩次技術犯規。

 

我原本沒有注意到,這次出手犯規+兩次技術犯規,金酒到底該罰多少球+控球權,但在金酒尚恩罰43後,換林志隆上前主罰遭到執法裁判制止後,場上一片混亂,我才好奇的去研究這個判例,到底發生什麼事。

 

原來場上情況是這樣子的:

 

1、依規則精神和程序,先犯先罰,所以,正常的程序是:林志隆先罰出手投籃的犯規兩球後,再由金酒主罰四球技術犯規的罰球,最後金酒+控球權。

 

2、但尚恩一上場就罰了4球中3球後,換林志隆主罰時被裁判發現制止了。裁判認為,尚恩最先兩次罰球是頂替林志隆罰球(頂替罰球員),因此取消這兩分,同時再讓尚恩主罰兩球(因為尚恩罰完兩球後,金酒還有一次技術犯規可罰兩球)

 

3、結果場上的情況是:尚恩連罰了六球,林志隆因為裁判認定,尚恩頂替他罰球,被取消最開始主罰的兩分,加上尚未第5罰踩線不算,因此金酒在這一波應該有六次罰球的判決裡,一共只罰進兩分。

 

FIBA規則來看,並且秉持比賽公平、公正的精神看來,我認為這個判例實在太美麗、太有趣,但判的實在不好。依照比賽的規則精神與公平的原則來看,我認為這個判決應該要這麼判最理想。

 

1、如果要依據規則、程序,先犯先罰的精神,那麼我認為尚恩一上去就主罰的4球,就全數取消,讓林志隆罰兩球後,再交給金酒任何一名球員主罰四次技術犯規罰球,再擁有控球權,這才是最理想、最公平的判決和判例。

 

2、我一直不懂的是:為什麼裁判就要認定,罰球員錯誤,罰球員頂替這種「狀況」是球隊預謀,而不是裁判員自己的疏失和錯誤造成。從場上狀況來看,這也可能是裁判的疏失和程序執行錯誤,為什麼要球隊來承擔這樣的錯誤,當尚恩上場主罰時,尚恩認為他要罰的四球是兩次技術犯規的罰球,何來頂替之虞,為什麼不是裁判自己的疏失和錯誤。

 

3、雖然程序有誤,但場上的狀況並沒有違反比賽公平、公正的原則,更沒有損失任何一方的權利。反正金酒就是要罰兩次出手犯規的罰球+四次技術犯規罰球+控球權,林志隆先罰兩球,或者不經意先執行了四次技術犯規罰球,反正都不影響比賽的公平、公正原則與精神,因為金酒還擁有控球權。所以,在尚恩罰完四次技術犯規的罰球之後,林志隆補罰兩球,金酒再擁控球權,程序是不對,但並沒有影響比賽公平、公正最高原則與精神。

 

因此,我不認為用「罰球員錯誤」去取消尚恩的前兩罰,這是合適、公平、公正的判例。

 

42009年一個亞籃判例「中華隊消失的兩分」,曾經引起不少爭議和抗辯,當時的情況與引用也是,裁判拒絕承認錯誤,以罰球員錯誤(球隊刻意頂替罰球員)做為判罰,取消這兩分。在維持比賽公正、公平前提下,如果是因為裁判在程序執行上的錯誤或疏失,卻總是由球隊來承擔後果,那麼豈不更失去比賽的公平與公正精神。

 

5、如果這個判例可以判得更完美一點,金酒可能可以一共罰進5分,但最終只罰得2分,因為裁判的疏失或執行程序錯誤,卻讓球隊來承擔這樣的後果,我認為是一點都不公平、公正。

 

我始終相信,裁判錯了,要有承認和承擔的勇氣,而不是犧牲球隊權利和拿規則文字的引用,去證明自己可以是「對的立場與判罰」,同時彌補裁判在執法程序上的錯誤或疏失,這反而失去了比賽最終公平、公正的精神。

 

這是個「超美麗的判例」,也可能因為絕無僅有,所以特別「美麗」,但它真的不完美,也不符比賽公平、公正的精神。

 

 

Published 05-03-2010 07:53 by 李亦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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