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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酒、達欣這次判例,簡單不簡單

2015215日金酒和達欣在花蓮球場一場例行賽,終場前5.2秒金酒洋將B戴維斯三分出手,達欣洋將佩爾伸手封蓋,這次防守是不是犯規了?該場三名執法裁判都沒有吹判,引起很大爭議。

 

很多球迷問我,很多朋友問我,我的回答是:吹了,就是犯規,沒吹,就是好球,這一球,沒什麼好爭的。

 

不管是SBL還是NBA,不論是UBA還是HBL,每場比賽都會有3-5球這種可吹可不吹,要吹或不吹的「五五判例」發生,這就是籃球比賽。手部沒碰到,但身體或手部就早架出去了的犯規,被吹了很正常,沒吹沒被抓的,也不少,身體沒碰到,但手部有接觸的動作,被吹的有,沒被吹的也有。

 

至於圓柱體的專業分析,很不錯,用規則和精神去解讀,也可以接受。

 

但用慢動作、定格去解讀「打手了」,這我非常不贊同,籃球運動不是用定格、慢動作去解讀「有沒有犯規」的運動,如果要這麼幹,那每場比賽大概會多至少10次以上的犯規漏判。

 

這個球如果要細部去研究、探討,我認為佩爾防守OK,但他確實有侵人打手犯規的動作,他這次的防守真的不夠聰明,你不能跟出手者有任何身體上的任何接觸,以免製造自己的麻煩。

 

但他的防守動作OKB戴維斯的三分出手往前跳投(從三分線外起跳,在空中跟佩爾有手部碰觸動作時,兩人在空中已經是三分線內近一公尺的位置),基本上,我認為這次防守是OK的。

 

可是,如果這次防守裁判哨音響了,達欣也得認了,因為,確實是有打到手。

 

至於這種很真實的說法「把比賽勝負交給球員,不是裁判」,我也同意。但哨音不響,你說裁判漏吹,哨音響了,你也可以說「裁判太超過,左右比賽勝負」。真想罵髒話,那到底要怎樣……

 

在這次判決上,我還是主張「尊重比賽和判決」,這是台灣所有球團、教練、球員都要學習的文化和知識。

 

回到裁判這個點上,我一共跟六名裁判聊過,吹與不吹的比例是24,兩個會吹,四個不會吹,我如果是裁判,我也是不會吹這次犯規的一個。即便是42,四個會吹,兩個不會吹,我還是不想、也不會吹這次犯規哨音。

 

但,如果不是這關鍵決勝的最後一擊,那麼會吹犯規的比重是33,三個會吹犯規,三個不會。

 

就算NBA總裁史大人(現在是亞當大人)判我禁吹幾場,我還是會這麼堅持,這一球「我不會吹犯規」。

 

我不認為這叫漏判,這是籃球比賽。

 

什麼叫漏判,26日台銀對台啤的比賽(在新莊球場,我在緯來體育台直播比賽),台銀張伯維一次快攻上籃,人在空中,左手「握住」台啤洋將布萊恩伸手封蓋他的小臂,推開歐布萊恩的手上籃得分,這一球三名執法裁判全漏了,這才叫漏判。

 

這種球不應該吹不出來,也不該有誰的責任區之分,這種球吹不出來,這是能力問題,必須檢討或禁吹。

 

至於佩爾對B戴維斯的封蓋有沒有打手犯規,這比較是裁判自由心證,我不認為這是什麼漏判,也不需要在規則、文字、精神上做太多論文式的解讀,情況、判例跟張伯維拉開防守者的手臂上籃得分,狀況完全不同。

 

Published 18-02-2015 03:11 by 李亦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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