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閻家驊簽賭被約談

在 03-05-2017, 3:15 上午 由 Kawakami Rinitsu 發表.第 22 篇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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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10-2017, 7:04 上午 509065 in reply to 509063

    Re: 閻家驊簽賭被約談

    srwalan:

    這件事應該分兩個部分來看,

    一個是嚴老有沒有下注SBL、中華隊比賽,這部分比較嚴重,如果有,需負最重法律責任、會身敗名裂,

    另一個是嚴老只下注上述條件以外其他NBA或其他賽事,這就屬於私德問題,就一般賭博罪,

    在還沒有確定之前,還是先不要急著批評比較好,

    並不是幫嚴總緩頰或開脫,因故個人很討厭賭博, 從國三開始不接觸任何博弈遊戲(國小就學會打麻將等博弈遊戲),

    後來出社會久了,雖然還是完全不賭也厭惡,

    但也漸漸習慣台灣好賭的風氣,賭博對很多人來說就是娛樂 ,

    很多一般百姓(甚至遇過幾個..連軍警都有...)都很簡單就有門路賭地下簽賭,

    身邊也遇過朋友賭到跑路或需要家人幫助清償、也有每個月量力小賭的,

     即使法律明定,這些人或某種社會風氣並不認為自己犯罪,

    這是台灣現代法律、民情畸形的地方,

    每個人所處環境不同,價值觀就有差異,

    當然這是建立在第二種情形下,可以如此看待,

    如果是第一種,就嚴重、後面可能有更多故事了。

     

     

     

     

     抱歉無法認同所謂的第二種觀點


    當自己有了特殊身分地位就有義務要避嫌 公務員"私下"跟工程包商在"個人時間"上酒店妥當嗎?


    花酒曹(姑且相信他真的沒放水)單純跟"有在經營賭博的朋友的朋友上酒店"妥當嗎?


    更何況一開始的"幫朋友簽"到"只簽國外"到現在被發現瓊斯盃就這麼短短一天 說法為何要一變再變?

  •  02-10-2017, 12:27 下午 509066 in reply to 509065

    • Daeun is not online. Last active: 08-10-2017, 3:35 上午 Daeun
    • Not Ranked
    • 加入於 09-10-2016
    • 籃球夏令營

    Re: 閻家驊簽賭被約談

    搞笑?甚麼好賭風氣

    我和我朋友就沒一個在賭的

    不要自己生活圈有這種人就隨便瞎掰說這是風氣

    想正當化?

    價值觀和犯罪是兩碼子事

     

  •  02-11-2017, 3:26 上午 509074 in reply to 509066

    Re: 閻家驊簽賭被約談

    我沒有要正當化嚴總賭博是合法的,他賭的是地下簽注站,於法至少就是犯"賭博罪",

     就是有犯罪他才會馬上請辭,他當然有"犯錯跟違法",

    我前面有說到,台灣法律與民情有畸形的地方

    台灣即使歷經職棒假球案影響,對於非法賭博罰責仍然太輕,

    這導致業者、賭客有恃無恐 ,不認為自己犯"重罪"情況下,

     才會發生黑手一再介入體育賽事,賭客因為罪輕才會養成簽賭習慣當成一般育樂,

    我說的是那些賭客(嚴總)的心態與價值觀,不是我的, 也不認同那是對的,

    只是反映出台灣一些社會現象,台灣相關地下賭博產業本來產值就很驚人,

    我後來醒悟完全不賭、體會到賭博的害處,是因為曾經溜去非法場所把學費輸光,

    換帖兄弟家長因為嗜賭,欠下巨債,必須跟我借跑路費,下雨天半夜全家仍然偷偷搬家跑路,

    舅舅曾經是組頭、幾個黑道長輩從事地下賭場(有時會帶我去見世面)工作...等,周遭還有太多的案例可以接觸、觀察警惕,

    我就是處在(中南部)這種環境下成長,後來了解賭根本只是莊家寡佔優勢的遊戲、欠債的下場而沒變成賭鬼,

    不是來唬爛或偷渡非法賭博沒甚麼大不了的觀念,如有誤導在此致歉!

    嚴老犯一般賭博罪與下注SBL、中華隊,兩種對台籃衝擊結果程度會有很大不同,

    最嚴重可能會毀了本來體質就不佳的SBL、這幾年好不容易慢慢累積的改革成果與目標,

    在還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情節輕重之前,

    如果現在就繪聲繪影,影射他是黑道、球員裁判可能有涉及打假球 、吹判可疑等輿論,

    對那些正在場上認真奮戰或根本不相干的相關人員 非常不公平!

     這裡是公開論壇,沒有證據的事,而且涉及人身攻擊的批評還是謹慎點好,

    當水落石出時再來批評也不遲,不需要成口舌之快,

    對了!也不會被人當先知膜拜,錯了!可能會有毀謗的麻煩。

     

     

  •  02-14-2017, 2:41 上午 509137 in reply to 509063

    Re: 閻家驊簽賭被約談

    srwalan:

    如果是第一種,就嚴重、後面可能有更多故事了。

    放心, 不會啦



    Bjork本人就是音樂!
  •  02-16-2017, 8:35 上午 509157 in reply to 509137

    Re: 閻家驊簽賭被約談

    Kawakami Rinitsu:
    srwalan:

    如果是第一種,就嚴重、後面可能有更多故事了。

    放心, 不會啦

    估計你想說的是被Bolded的那部分XD





    動輒得咎
    江湖上行走總是要小心一點


  •  03-01-2017, 10:52 上午 509436 in reply to 509157

    Re: 閻家驊簽賭被約談

    stevkang8:
    Kawakami Rinitsu:
    srwalan:

    如果是第一種,就嚴重、後面可能有更多故事了。

    放心, 不會啦

    估計你想說的是被Bolded的那部分XD

    不完全是 Big Smile



    Bjork本人就是音樂!
  •  03-01-2017, 1:21 下午 509437 in reply to 509051

    Re: 閻家驊簽賭被約談

    Kawakami Rinitsu:
    piece4532:
     

    50萬交保不是小數目 依台灣司法感覺不像一般賭賭球 只賭自己贏這麼簡單

    交保數額的大小跟你犯的有多大條是兩回事, 它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一種保全的手段

    因為一般而言, 只要不是犯罪嫌疑重大, 而且有逃跑, 湮滅證據, 串供的可能性, 通常不會被羈押的, 如果今天證據都已經蒐集好, 也沒有逃跑跟串證的可能,  即使他犯罪嫌疑重大, 也沒有必要羈押, 最多就是具保, 責付, 限制住居, 而具保就是現在一般講的交保

    交保的保釋金是會退的, 而且退的時候還應該要付上利息, 那是因為這是保證金不是罰金, 保釋金的作用是讓你不要逃跑, 跑了就會沒收, 所以保釋金的金額是看你家多有錢, 開到多高的價額被沒收才會肉痛

    舉例來說, 今天假設郭O銘酒駕, 這是公共危險罪, 通常是判 6 個月, 但是會易科罰金, 以一天 1000 圓計算, 這不是多嚴重的罪, 但是你保釋金不開個兩億, 他才懶得鳥你, 但是像你們這些可能五萬就很在意, 閻老五十萬只表示他身價還是有一些的

    目前最高的保釋金好像是辜仲諒之前要去美國探病, 保釋金開了十億, 如果到判決確定你都乖乖出庭,  最後即使判決有罪, 保釋金也會還你

     

    這部分你就錯了K大,交保金額確實跟涉案程度有很大的關連。

    小弟讀過幾年法律書,關於台灣法律真正的交保制度是這樣:

     

    1.完全沒有嫌疑的會直接「請回」,極低的會「限制住居」,

    「責付」只用於青少年....類似成年人的「限制住居」,責付是叫家長帶回管教的意思

    2.在台灣刑法,羈押的必要條件是,「所犯為本刑刑度最低五年以上重罪」,

    這一條是最強大的,尤其是暴力犯(指強盜、恐嚇、槍砲、以及妨害性自主等)幾乎99%羈押,

    智慧型犯罪(貪汙、違反證交法、違反公司法等)則是一半一半,所以常見經濟犯潛逃國外。

    3.其他羈押必要條件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逃跑、湮滅證據、串供之虞」。

    4.所以犯罪嫌疑大不大跟交不交保沒關係,力霸集團王又曾、廣三集團曾正仁等人都是重大經濟罪犯,

    而且最後都判定有罪(因為相關人等都已經判罪只剩老闆逃脫),

    那麼難道當初他們交保就是沒有嫌疑嗎?完全不是,

    經濟罪犯因為不會對人身造成生命威脅,被害者無持續受到加害疑慮,

    且檢察官收網時相關證據資料都已經收集有七八成,因此認為無羈押必要。

    5.又如同上面所說,今天如果是單純酒駕、或者偷竊這種小罪,

    初犯者因為沒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使100%已經確定是犯罪者,也不會羈押,

    但如果累犯者就會增加羈押的可能性。

    6.今天郭台銘就算酒駕,保釋金也不可能開到兩億。

    法律有所謂的比例原則,與身價不能說無關,但真正攸關的是所犯罪刑刑度的關係,

    酒駕初犯者可能連六個月都判不到,直接判緩刑或者社區勞役(就是去當免費清潔工)都有可能,

    在這種情況下開出兩億保釋金根本是天方夜譚,

    而且你自己也知道刑度六月以內都可以直接以一天1000的罰金解決,

    等於根本完全關不到郭台銘,以郭台銘的財力30萬會付不起?

    所以郭台銘酒駕保釋金會開兩億根本是天方夜譚。 

    酒駕初犯者(無傷人的情況下),通常都是直接限制住居而已,

    但今天郭台銘因為有身分地位,可能就會以五萬交保。

    7.然後辜仲諒所牽涉案件都是有可能刑度最低七年以上案件.....而且還不止一案,

    而且還是要出國,不開個十億當然說不過去。

    其實交保者同時也會被限制住居,只是多壓了一筆錢當擔保,

    也就是說交保者其實是不能夠出國的,只是能夠在國內自由移動,

    等於說辜仲諒多壓的十億是因為解除限制住居多壓的。 

    但如果今天辜仲諒只是因為初犯酒駕,完全沒有牽涉其他案件,

    我可以說他只需要付五萬。

    8.遠雄集團趙藤雄以及知名前立委林益世,

    之前都各因貪汙案已經一審被判有罪了,

    但他們人仍然在交保在外面候審,你說呢?

    交保在外是代表犯罪嫌疑不大嗎? 

    9.結論:

    所謂的「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於「交保」、「羈押」的詳細定義,

    其實跟一般人認知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不是像電視上說要交保就交保,

    基本上,只要犯了重大案件,或者是小罪的慣犯,被羈押的機率都非常高,

    羈押的目的只是為了確保訴訟能夠順利進行而已(或者避免你再犯案)。 

    而交保只是因為檢察官跟法官認為即使不羈押你也能順利進行訴訟。

    獲得交保不代表沒罪,被羈押也不代表有罪(也是有可能有冤獄) 

    交保的金額確實跟涉案程度以及刑度有很大的關係,

    例如酒駕最多只會5萬交保(沒死傷的話),而貪汙罪至少要20萬交保,

    同一案件中主謀通常會以較高金額交保,其餘人等依涉案程度減輕,

    當然個人財力也會有影響,但不能說交保金額跟涉案程度沒關係,

    今天如果閻總沒有涉案,會直接請回,

    涉案程度低只是單純當賭客,可能只會限制住居

    (賭博罪賭客只會判處1000罰金,但為了釐清案情也會限制證人出境)

     

    以上。 


    人,在開始放棄戰鬥的時候,才算輸
          只要還堅持戰鬥,就還沒輸
  •  03-05-2017, 3:15 上午 509490 in reply to 509437

    Re: 閻家驊簽賭被約談

    kemty16:
    Kawakami Rinitsu:
    piece4532:
     

    50萬交保不是小數目 依台灣司法感覺不像一般賭賭球 只賭自己贏這麼簡單

    交保數額的大小跟你犯的有多大條是兩回事, 它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一種保全的手段

    因為一般而言, 只要不是犯罪嫌疑重大, 而且有逃跑, 湮滅證據, 串供的可能性, 通常不會被羈押的, 如果今天證據都已經蒐集好, 也沒有逃跑跟串證的可能,  即使他犯罪嫌疑重大, 也沒有必要羈押, 最多就是具保, 責付, 限制住居, 而具保就是現在一般講的交保

    交保的保釋金是會退的, 而且退的時候還應該要付上利息, 那是因為這是保證金不是罰金, 保釋金的作用是讓你不要逃跑, 跑了就會沒收, 所以保釋金的金額是看你家多有錢, 開到多高的價額被沒收才會肉痛

    舉例來說, 今天假設郭O銘酒駕, 這是公共危險罪, 通常是判 6 個月, 但是會易科罰金, 以一天 1000 圓計算, 這不是多嚴重的罪, 但是你保釋金不開個兩億, 他才懶得鳥你, 但是像你們這些可能五萬就很在意, 閻老五十萬只表示他身價還是有一些的

    目前最高的保釋金好像是辜仲諒之前要去美國探病, 保釋金開了十億, 如果到判決確定你都乖乖出庭,  最後即使判決有罪, 保釋金也會還你

     

    這部分你就錯了K大,交保金額確實跟涉案程度有很大的關連。

    小弟讀過幾年法律書,關於台灣法律真正的交保制度是這樣:

     

    1.完全沒有嫌疑的會直接「請回」,極低的會「限制住居」,

    「責付」只用於青少年....類似成年人的「限制住居」,責付是叫家長帶回管教的意思

    2.在台灣刑法,羈押的必要條件是,「所犯為本刑刑度最低五年以上重罪」,

    這一條是最強大的,尤其是暴力犯(指強盜、恐嚇、槍砲、以及妨害性自主等)幾乎99%羈押,

    智慧型犯罪(貪汙、違反證交法、違反公司法等)則是一半一半,所以常見經濟犯潛逃國外。

    3.其他羈押必要條件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逃跑、湮滅證據、串供之虞」。

    4.所以犯罪嫌疑大不大跟交不交保沒關係,力霸集團王又曾、廣三集團曾正仁等人都是重大經濟罪犯,

    而且最後都判定有罪(因為相關人等都已經判罪只剩老闆逃脫),

    那麼難道當初他們交保就是沒有嫌疑嗎?完全不是,

    經濟罪犯因為不會對人身造成生命威脅,被害者無持續受到加害疑慮,

    且檢察官收網時相關證據資料都已經收集有七八成,因此認為無羈押必要。

    5.又如同上面所說,今天如果是單純酒駕、或者偷竊這種小罪,

    初犯者因為沒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使100%已經確定是犯罪者,也不會羈押,

    但如果累犯者就會增加羈押的可能性。

    6.今天郭台銘就算酒駕,保釋金也不可能開到兩億。

    法律有所謂的比例原則,與身價不能說無關,但真正攸關的是所犯罪刑刑度的關係,

    酒駕初犯者可能連六個月都判不到,直接判緩刑或者社區勞役(就是去當免費清潔工)都有可能,

    在這種情況下開出兩億保釋金根本是天方夜譚,

    而且你自己也知道刑度六月以內都可以直接以一天1000的罰金解決,

    等於根本完全關不到郭台銘,以郭台銘的財力30萬會付不起?

    所以郭台銘酒駕保釋金會開兩億根本是天方夜譚。 

    酒駕初犯者(無傷人的情況下),通常都是直接限制住居而已,

    但今天郭台銘因為有身分地位,可能就會以五萬交保。

    7.然後辜仲諒所牽涉案件都是有可能刑度最低七年以上案件.....而且還不止一案,

    而且還是要出國,不開個十億當然說不過去。

    其實交保者同時也會被限制住居,只是多壓了一筆錢當擔保,

    也就是說交保者其實是不能夠出國的,只是能夠在國內自由移動,

    等於說辜仲諒多壓的十億是因為解除限制住居多壓的。 

    但如果今天辜仲諒只是因為初犯酒駕,完全沒有牽涉其他案件,

    我可以說他只需要付五萬。

    8.遠雄集團趙藤雄以及知名前立委林益世,

    之前都各因貪汙案已經一審被判有罪了,

    但他們人仍然在交保在外面候審,你說呢?

    交保在外是代表犯罪嫌疑不大嗎? 

    9.結論:

    所謂的「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於「交保」、「羈押」的詳細定義,

    其實跟一般人認知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不是像電視上說要交保就交保,

    基本上,只要犯了重大案件,或者是小罪的慣犯,被羈押的機率都非常高,

    羈押的目的只是為了確保訴訟能夠順利進行而已(或者避免你再犯案)。 

    而交保只是因為檢察官跟法官認為即使不羈押你也能順利進行訴訟。

    獲得交保不代表沒罪,被羈押也不代表有罪(也是有可能有冤獄) 

    交保的金額確實跟涉案程度以及刑度有很大的關係,

    例如酒駕最多只會5萬交保(沒死傷的話),而貪汙罪至少要20萬交保,

    同一案件中主謀通常會以較高金額交保,其餘人等依涉案程度減輕,

    當然個人財力也會有影響,但不能說交保金額跟涉案程度沒關係,

    今天如果閻總沒有涉案,會直接請回,

    涉案程度低只是單純當賭客,可能只會限制住居

    (賭博罪賭客只會判處1000罰金,但為了釐清案情也會限制證人出境)

     

    以上。 

    我想, 你不妨問問身邊認識有懂法律的人, 我講的基本上是不會錯的 

    我對 "50萬交保不是小數目 依台灣司法感覺不像一般賭賭球 只賭自己贏這麼簡單" 這句話的回應是: 交保數額的大小跟你犯的有多大條是兩回事, 它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一種保全的手段

    拋開無保請回的情況不談, 羈押是必須先經合法的拘提, 逮捕程序後才能聲請的, 開庭審理後有 3 個可能結果, 一是淮予羈押, 一是逕命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 不然就是駁回羈押聲請

    而這其中的重心就是對實質羈押要件的判斷, 它是要由羈押的目的 (防止逃亡, 保全證據以及預防犯罪) 這方面來考量的, 因此除了要有重罪要件之外, 尚須具備逃亡或使案情晦暗的可能性, 而認定的標準是要到達相當理由的程度 

    所以, 你上面說的比例原則, 其實是用來審查羈押的必要性, 有羈押的原因, 但無羈押之必要者, 應透過較輕微的手段, 而具保則是其中之一, 乃只是提出保證書, 或並命繳納一定的保證金, 以代替羈押, 那交保的效果, 就是釋放被告, 如果被告逃亡, 隱匿, 則沒入保證金, 我前面講了, 這不是罰金, 只是保全的手段, 如果對方乖乖出庭, 不但是保證金要還, 還要支付利息, 那你對一個沒羈押必要或有事由不能羈押的人, 保釋金的作用只是剩下讓他不要逃跑, 真的大多只是在被告財力上考量, 酒駕也有 400 元交保的, 但政府對於酒駕的態度絕對是越來越嚴, 也是有人被關起來的

    至於舉郭先生可能為例, 也是說明, 都准交保了, 剩下這保釋金多高跟他嫌疑多重己經沒關係了, 用酒駕這例子是不好, 會有誤導, 那是因為我認為他絕不可能出這種包, 我又不希望我講別的例子會被解讀在影射什麼的, 網路上講話小心點, 不要聽某些律師講什麼通訊監察法修了後, 網路上罵人變除罪化了, 沒這回事, 現在只是檢察官調取 IP 的權力受到很多限制而己



    Bjork本人就是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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