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隊的確有權利要求簽約球星一些看似不合理的條款,即便是影響到球場比賽外的生活,
沒錯,我指的就是這位中國網友所謂比賽之外的24小時的日常生活都在範圍內。
前湖人隊的Vladimir Radmanovic在他的合約裡面就有規定他不准玩滑雪板之類的活動,
不要說是比賽時間之外的期間而已,甚至連球季外的時間都受限制。
原因無他,就是不希望球員為了比賽之外的事情受傷,而影響球隊戰力。
這算是干涉球員的私生活嗎?不是,只是球隊要保障自己的投資而已。
這位中國網友對財產這個字眼非常敏感,所以我用投資來說明免得他老兄失焦,
當球隊在球員身上花了這麼多錢時,他們真的有資格開出這樣的條件以確保球員能有表現。
過往很多NBA球員都曾經來台,有的是代言球鞋,有些是宣傳飲料,
但有一個共通點,他們幾乎都不准下場跟人打球,技癢或球迷鼓譟都不行,
這點台灣方面有作過澄清,就是合約要求的,沒有通融。
換個角度想這也是對球迷的保障啦,大家都不樂見球員為比賽之外的事情受傷而導致表現不好。
這種例子不勝枚舉啊,像棒球大聯盟有位叫做Gary Sheffield的強打好手,
Gary Sheffield個人非常喜歡打籃球,但因為打籃球有可能受傷讓他不能上場打棒球,
所以Gary Sheffield的合約裡有明文不准他在球季中在球隊不允許的情況下打籃球。
曾經因為騎乘重型機車發生意外的棒球選手Ron Gant也是一樣,
球隊跟他簽的合約裡面就講明了不准他在簽約期間內騎重型機車。
可是球員又不是24小時都賣給球隊,球隊就能夠干涉球員生活的舉動,
這算是老闆把球員當奴隸壓榨嗎?不是,只是保障投資而已。
還有更猛的,洋基甚至連球員的儀容都有規定,他們對球員留鬍子有意見,
像是Johnny Damon跟Randy Johnson都在加入洋基後都把自己的鬍子剃掉。
不是只有美國這樣做,日本西武職棒隊以前也明文不准球員在外接廣告,
所以像是清原和博這麼受歡迎的球星也不能出來拍廣告賺外快。
我的意思是,如果你不願意接受合約的要求那就選擇不要簽約,
我現在服務的公司也是要求我要簽下競業條款,為了這規定我爭了很久,
個人寧可在敘薪上作些退讓也不要綁死自己,我要說的就是自己要取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