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珈慶移籍中國 體委會惋惜
在 04-28-2011, 6:45 下午 由 fuzz 發表.第 65 篇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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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2011, 2:44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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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son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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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於 01-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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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pperJack: booboo: ppl1983:
不會啊 我們只看得起他們的錢 看不起他們的人 近年來大陸有錢的變多 外出旅遊的人口數一直增加 可是看看他們的行為有跟荷包成正比嗎 這類的新聞相信不會少 隨便搜都有 人會被尊重是因為行為 絕不是錢
說得好
看得起他們的錢跟看的起他們人有什麼差別? 這世界本來就是錢在做人. 社會是很現實的..試問有多少沒錢的人能得到尊重? 某些台灣商家攤販可能打從心裡不喜歡大陸人.. 大陸觀光團來台觀光買東西..你商家還不是照賣做了人家生意.. 真那麼有骨氣就不要做人家生意... 講一句直接點的...看不起大陸就不要用 MADE IN CHINA.. 你為什麼要使用你看不起的國家所製造的低等貨呢...這樣不是貶低了你自身高尚的水準嗎? 而且說真的..台灣人的水準也不見得多高吧.. 隨地吐檳榔汁,亂扔煙頭,亂丟垃圾, 喜歡搶黃燈和闖紅燈, 愛按喇叭, 違規並排停車一堆..... 諸如此類的行為每天四處可見...我想請問台灣人到底水準高到哪了? 近年來經濟低迷,連錢都沒得讓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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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2011, 6:25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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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吳珈慶麻煩大了!! 兵役署現在跳出來說在就算中國拿到身份,
依法吳珈慶對中華民國應負的責任義務並未免除!! 這招真絕!!
可是這樣國軍是在找自己麻煩嗎?? 中國一向都是國軍作戰的假想敵, 現在卻硬要一個
已經有敵人身份的人回來從軍?? 然後等他退伍之後又能馬上回到國軍所謂的"敵區"??
這一切不是相當矛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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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2011, 6:38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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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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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於 01-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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김일성종합대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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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矛盾,但如果原ROC籍之役男改拿PRC身分證就不用當兵,這點一定也會被猛烈抨擊, 可以想見兵役署絕對不敢斬釘截鐵說吳不用當兵。 最後應該是要打行政訴訟解決了,丟給法院去抱頭燒~ 剛看到的新聞:
吳珈慶須服役 大陸籍台灣兵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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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6日電】 |
2011.04.26 05:59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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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球選手吳珈慶雖入籍中國大陸,在台仍有未盡責任義務。內政部役政署副署長李忠敬今天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役政署認定吳珈慶須回台當兵。他也坦言,像吳珈慶這樣是首例。
吳珈慶還未服兵役,在現行法律規定下,可能成為概念矛盾的「陸籍台灣兵」,即具中國大陸公民身分,又須依兵役法規定,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李忠敬表示,「役政署第1次碰到這樣的案例」。過去有中國大陸人民來台定居,取得中華民國籍,只要是在中國大陸未曾服役者,都須依法服兵役,但像吳珈慶這樣的例子是首例。
他說,役政署認定吳珈慶中華民國籍還在,責任義務還沒盡完,依法仍須當兵,就算吳珈慶入籍中國大陸,也不影響徵兵規定。
李忠敬引述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表示,違反規定在中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地區護照的台灣地區人民,「其因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他解釋,吳珈慶不因入中國大陸籍,在台灣應負的兵役等責任義務就喪失,且須在除役前履行,「除非他(吳珈慶)在36歲除役年限前都不入境台灣」。
李忠敬表示,吳珈慶原為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學生,申請緩徵期限是今年6月30日,但校方已通報吳珈慶在3月31日遭退學,並於3月14日在學期間出境,依規定須在4個月內返台,吳珈慶最遲須在7月14日返台,新北市將依徵兵處理規定通知服役。
依兵役相關規定,通知服役催告期為6個月,他說,若吳珈慶仍不面對兵役問題,將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送請司法機關處理。
【2011/04/26 中央社】@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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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2011, 7:53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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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投共去就通緝他,何矛盾之有? 早知道先入新加坡籍過個水,自可避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不然現在只是依法行政,36歲前別回台灣跟到台灣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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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2011, 9:41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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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 Jazz: 役男投共去就通緝他,何矛盾之有?
早知道先入新加坡籍過個水,自可避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不然現在只是依法行政,36歲前別回台灣跟到台灣比賽
沒有那麼簡單,逃兵可是有刑事責任的,就算超過除役年齡,也還有十到十五年不等的刑事追訴期,不要說36歲,63歲回來都不能保證沒事,像林毅夫追訴時效還沒開始算,吳珈慶如果去中國以外的國家,情形可能會好一點
Bjork本人就是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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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2011, 11:12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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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看誰可以幫我解惑。
其實問題很簡單。吳珈慶今天如果轉籍美國,是否就沒有兵役問題?
這中間的差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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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2011, 11:26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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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icelee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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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於 02-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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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好幾篇新聞,覺得這事情很弔詭
他之所以現在要服役,是因為他改成中國籍後 就喪失在台學籍,因此就不能緩徵,要立即服役(所以這裡是不認同中國籍) 但是因為他改成中國籍,好死不死,依據兩岸關係法,他還是具有中華民國役男身分 因此得依法回來服兵役,(這裡感覺又承認兩邊是同一國?) 所以我說這事情很弔詭,竟然是用不同的兩種規定讓他搞成現在這樣.. 如果今天有個人在服役前,為台美雙重國籍者,結果他放棄台灣籍, 我相信台灣政府不會通緝他回來當兵,放棄都放棄了..是要通緝啥.. 以韓國為例,他們之前就有男藝人放棄韓籍,結果下場就是:永不得入境 但是人家至少不會因為你放棄國籍,還叫你一定要回來當兵才能放棄 這真的非常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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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2011, 11:52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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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說要他當完兵才能放棄入籍應該是:
當完兵入籍:他可以用陸籍來台,在台灣沒有因刑事被通緝,追朔期等問題 沒有當完兵入籍:在台灣是被通緝的狀況,不能回台
對照假使是入籍美國:假使是想要雙重國籍,也是要當兵 假如不當兵,只能用美國護照入境台灣(別的國家應該也是如此), 有停留時間的問題,或是上面所說的"放棄台灣籍"
所以是因為兩岸特殊的關係,造成不能想要入籍大陸直接放棄台灣籍 要放棄也可以,就是不能回台灣(通緝狀態),看他要怎麼選擇
至於以法規定義的國土範圍,"大陸領土"一直在"我國領土"範圍內,這裡不是要 談論政治,而是這是歷史所演變成的尷尬情形,不用用放大鏡再去看現在到底 是一邊一國還是兩邊一國等等,現在兩岸關係這個範圍就是不能修
了解到現在兩岸關係情形是如此,其實就不覺得好笑了,他要去追求他的夢想或 是他的利益想要好聚好散,就回來當兵吧,因為以他的邏輯入籍只是為了生活是 不得以的,代表他覺得他還是台灣人不是嗎?那把應盡的義務盡完應該也是理所 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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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2011, 2:49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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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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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於 12-2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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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ketball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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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上面那段新聞報導已經清楚的講到一件事
吳珈慶是在3月14就離校~校方也在3冃31日將吳的退學通知行文至役政單位
意即從3月31日起~~他的"緩徵"資格就已經失效且同時恢復"役男"的身份
所以在此之後不管他入籍到哪一個國家~~追訴他相關的兵役刑責都是合理之事
上面有人提了一個比喻~~我倒覺得不是很合理
同時擁有A,B兩國籍的人放棄A或B其中一個國籍~~和放棄原有A國籍改入B國籍的情形是不能混為一談的
GO.....Houston Rockets,I am a Rockets fan for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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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2011, 3:05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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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在除了中國籍以外的國籍,才有可能"同時擁有A與B兩個國籍" 或是"本來只有A,但想辦法弄到B的情況下再放棄A"但是不會被"刑事通緝"
所以其實也不能說不能混為一談,應該說有點不得不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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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2011, 3:13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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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icelee88: 如果今天有個人在服役前,為台美雙重國籍者,結果他放棄台灣籍, 我相信台灣政府不會通緝他回來當兵,放棄都放棄了..是要通緝啥..
如果我沒記錯 在役男未服役前是不能放棄國籍的 一般有雙重國籍的人只要不用台灣的護照入境就應該沒問題了 除非有人檢舉 但是像日本只准擁有單一國籍 我就不知道該怎麼算 是不是只要個人聲明放棄就可以 還是一定要台灣政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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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2011, 3:42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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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icelee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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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於 02-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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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吳珈慶這種抉擇有點傻,現今台灣兵役了不起就是一年, 如果我是他,我就會服完兵役再選擇移籍,至少這樣我日後還可以合法的回台灣看看我 的親友,他還年輕,一年後還是大有可為, 但現在搞成這樣,除非他自己回來當兵,或是台灣 願意幫他解套,不然就只能等親友去看他了..到底是誰給他這種建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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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2011, 5:19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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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是,假如吳珈慶今天真的回來服役了, 國軍該怎麼安排他當哪種兵??
以他目前的身份, 就像是直接找了個敵人來你部隊裡當兵. 部隊裡最常說的就是保密防諜,
而吳就是國軍所謂的"諜"方來的人. 這不會很不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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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2011, 5:36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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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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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於 12-2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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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ketball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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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J:
我的問題是,假如吳珈慶今天真的回來服役了, 國軍該怎麼安排他當哪種兵??
以他目前的身份, 就像是直接找了個敵人來你部隊裡當兵. 部隊裡最常說的就是保密防諜,
而吳就是國軍所謂的"諜"方來的人. 這不會很不妥嗎?
丟去當伙房兵吧.....
GO.....Houston Rockets,I am a Rockets fan for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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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2011, 5:47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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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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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於 01-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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김일성종합대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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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理解,歡迎不同見解批評:
嚴格來說在我國並不存在「放棄國籍」的行為,因為不論任何情況只有經過內政部許可才會「喪失國籍」,
更嚴格的是內政部不得許可未服役的役男、現役軍人、公務員喪失國籍。
(以上跟吳案本身無涉,只是說明在台灣「放棄國籍不是自己說了算」)
吳珈慶案必須優先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去解決,直接拿報載吳的情況當例子吧!
吳在PRC有戶籍或拿PRC護照了,原則上就喪失在台灣的參政權,並註銷在台灣戶籍登記,(所以也不是明白說喪失國籍.....)
但吳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換句話說吳雖喪失參政權,但他原本在台灣如果尚有未解決的兵役、納稅義務、民刑事司法制裁等,還是無法免除。
通常只要是碰上「大陸」的case,就得優先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了,沒辦法去跟其他一般的案例去類比。
另外我認為吳的例子不適合在國軍體系裡面服役,應該修法明文讓這類情況去服替代役,而且是服與軍警職務最沒有關聯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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