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太想玩字面遊戲,但是如果第五條看仔細點,上面寫著"如係以身體健康或傷害理由聲請退訓者,
必須檢附衛生署規定地區性教學醫院及區域級綜合性以上醫院之診斷證明,"並獲得本會同意"後,始得退訓"
意思是如果球員拿出了證明,但是籃協認為傷勢不夠嚴重的話,是可以駁回的囉??球員要是在不打籃協在套上
第六條規則去給球員施壓嗎??
說真的,我很希望王理事長可以把達欣賣給其他企業去經營,否則到時候如果有其他隊球員
因為這樣被禁賽,同時達欣又有國手級的球員沒打沒被罰的話,這樣不就太具爭議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