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是因為球監
重點好像是 各國籃協有規定 沒有發同意書就是不能去打
所以不能不管後果說跑就跑 因為對方也不敢收
下面是朱哥的舊文節錄
根據這一條規定:「凡赴海外地區加盟他國球隊之球員,必須符合國際籃總FIBA之規定申請,球員須出具原所屬球團之離隊證明,報請本會同意認可後,本會將去函對方國家籃協准予轉換會籍事宜。」籃協是有權力阻止球員到外面去發展,但是,這規定是用在有合約糾紛的時候,為避免球員亂跳槽一通,這裡也拿那裡也拿,而做出的防範法則,而不是用來限制球員生路的。我簡直不敢相信,籃協居然會做出這種「粗暴」的決策,到頭來,到底適不適法,恐怕還會有得吵。我這樣再問一句,如果這些球員是要去打NBA呢?籃協是不是也以相同的理由,禁止球員出去打球?真的很荒謬,荒謬到我不敢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