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是有規範,就是「傷害贊助商或轉播單位權益之行為」。只是認定是否構成這種行為,是聯盟認定。我之前就說過會罰錢了事,10到20萬是我的預測,現在是罰25萬,看來David Stern比我想的還要生氣,畢竟這是全國直播的比賽,大家都為馬刺想,但有沒有為轉播單位TNT想?他們一年可是付了好幾億,而且利潤還均分到各個球團,球隊當然有責任跟義務去維持球賽的質量。像這種事是要用「判例」,不能因為沒有罰則就不罰。
其實我在想,馬刺要是贏了這場球,恐怕Stern想罰都拿不出說詞,也許就會罰熱火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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