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去研究各校的相關規定,但是我必需要說,如果學校制定了超出學籍規定的強制性規定,均屬有爭議的...
其次,高中與大學的部分又會有些許的差異...
注意一點,你舉的大學的1/2的例子很好,因為那會喪失學生的資格(不影響取得,但會被退學,取消資格),但是沒有代表校隊出賽則不應為必要條件,對嗎?
即便他是體保生也是啊,那只是多元入學管道的一個部分,但不代表雙方是契約的性質一定要履行,
這如同校隊不保證你會上場一樣...以北體為例,當年北體的連霸時期,高中畢業生進北體是不會有上場機會的...
而被發現作弊的例子就是連入學資格都有可能自始無效的(視同沒有取得資格)...
這些例子與取得學生資格後未喪失學生資格,是否非得作為校隊成員是不一樣的問題...
輔導轉學也會是屬於附隨性的非強制規定,當然請您舉例是哪些學校,我猜比較可能存在私立高中...
你的另一個問題其實很有趣...機會成本的問題...
這個問題可以換個角度來說,當學生進入學校可否嫌學校的師資不好而抗議?
又或是被1/2可否主張沒有興趣或老師教太差而主張不該被退學呢?
學生能選的大概就是轉學與轉系吧...
抗議可能可以改變這個老師下學年不續聘,但不能作為改變這學期受教的品質與主張不被退學的理由...
你提的問題跟我的懷疑可能有點關係,就是教練為什麼都跑了,與學校支持態度是否持續等問題,
我想學生選擇投入選秀就是一種選擇~在籃球路上的選擇
可是學生與學校的關係應該不是社團與校隊活動,而是完成學業的問題,
因而如果前述的老師不佳或興趣轉變的理由不能主張,
校隊活動就更沒得主張了...
以上是我的淺見啦,當然籃球不是全部,甚至不是大部分
...更重要的是什麼,可能更關係一個學生球員的學校選擇吧...
當學校(非體院系統)把體育活動當成校園特色時,他只表達了特色的差異性(與其他學校),
而非表達本質上的差異性,這點是需要先區別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