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B: 這樣的處理是有無限上綱的疑慮
如果此案確立 那以後棒球的故意四壞 教練和投手都要被約談了
不好意思,看不太懂.
棒球故意四壞,違反哪些法律?
打架鬥毆是違法的,我想很多人會說打架而已嘛,但就法律來說是違法的,現場轉撥的比賽打架警察當然會知道.
而至少台灣的法律規定,無論刑法的傷害罪或社會秩序維護法,都是公訴罪,我想檢察官是不會這麼無聊去提起公訴,但就法理權限,他是可以提,警察也可以約談.
打架傷人就至少可能會以普通傷害罪起訴,而旁觀鼓譟或者加入者,也還可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有一條或多一條小罪:
"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或意圖鬥毆而聚眾,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以上都是以在場不論簡嘉宏或張智峰都沒有什麼真的重大傷害來提的,否則補充一點,如果有判定夠嚴重的傷勢,
傷害變重傷害是可以想像的,
聚眾群架圍毆或鼓譟的人,也會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外,再多升級加上傷害罪與可判三年以下算是頗重的罪.
打架是小事,但如果怎麼發展地後來鬧的很大,也只能很無奈的告訴你,
按台灣法律警察約談是合理合法的.
我不覺得會如何嚴重,也不覺得真的會有人該被起訴,會感覺小題大作.
但覺得還是得說,就當是作功德分享,否則法律常識太不清楚會吃虧的,
打架,是犯法的,如果被公訴定罪,就算真的是小題大作,但那是合於法律的小題大作.
莫以惡小而為之,何況這打架小惡,還可能有比你想像中大的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