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至 當日比賽 裁判 陳傳仁老師的臉書聲明 -
聲 明
本人陳傳仁,為本年度UBA大專籃球聯賽執法裁判,針對21日晚上在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舉
行之台師大對義守大學,比賽中最後4分25秒爆發肢體衝突,最終宣判沒收比賽之經過,僅做說明如下:
第四節比賽剩最後4分25秒,台師大領先16分。⋯⋯
台師大11號與義守15號在爭搶籃板球時發生拉扯,台師大11號向對手揮拳,我立即趨前進入兩人之間將
其分開,並宣判該揮拳球員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其後雙方球員一擁而上,台師大教練上前拉開雙方球員,之後義守5號自球隊席區衝進場內推了對方球員,
雙方再度爆發第二波衝突,雙方球隊席區人員皆有離開球隊席區者,部份球員發生肢體衝突(出拳、勒脖、
用力推擠)。
衝突平息之後,臨場執法的三位裁判及臨場委員商討依照FIBA國際籃球規則第39條鬥毆規定,
場上參與鬥毆的球員宣判奪權犯規;所有離開球隊席的替補員、球隊有關人員均應取消資格。
經過與另外兩位裁判與技術委員確認後,判定台師大6名球員、義守大學5名球員得以繼續比賽。
正準備恢復比賽時,大專體總活動組組長提供秩序冊,競賽規程中清楚載明: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2
學年度UBA籃球運動聯賽競賽規程第廿一條罰則第二款比賽部分之(三):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
(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於次年停止該隊參加本項比賽一年。
詢問大專體總後,依此規定沒收本場比賽。宣佈判決前召雙方教練至記錄台,明確告知教練競賽規程內容,
並依據此條文宣判沒收比賽。
活動組長原請現場DJ廣播宣讀規程,DJ經活動組長授權請我宣讀判決,我即以麥克風宣讀此規程內容,
依照該條款宣判沒收比賽。(並未宣判禁賽)
宣判內容如下:
各位,我是本場比賽的裁判陳傳仁,依據我們大專體總的UBA一級聯賽的競賽規程第三點:比賽中
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兩人以上鬥毆事件,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於次年禁止該隊參
加本項比賽一年,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所以根據這個競賽規程,我們必須要沒收這場比賽,兩隊都被判奪權。
(再次聲明,本人僅宣判沒收比賽,並未宣判禁賽)
賽後兩隊皆提出申訴書,裁判團隊也依照規定提出衝突事件報告書。
今天上午於大專體總召開的審判委員會議中,本人亦同樣說明上述經過,並與該場比賽臨場委員、同場執
法裁判與審判委員們共同檢視比賽光碟進行充分討論。
會後,大專體總執行秘書陳慕聰老師在記者會上亦針對裁判之判決說明如下:「裁判有權利沒收比賽,
當場也引用大專體總規則,但我們認為裁判當時只是宣讀、而非宣判,最終決定是要審判委員會才能定案,
整個流程還有再討論的空間。」
最終,審判委員會決議
一、兩隊申訴不成立。(申訴當晚比賽中發生之情事並非鬥毆行為)
二、罰則:本案依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2學年度UBA籃球運動聯賽競賽規程第廿一條罰則第二款比賽部分之(三);
即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於次年停止
該隊參加本項比賽一年。
三、本案依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2學年度UBA籃球運動聯賽競賽規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審判委員會議之判決為終決。
這起事件發生之後,各界聲浪不斷,本人亦不斷地自省,若有欠周延之處必定檢討改進。
宣判過程若有辭不達意或造成誤解之處,敬請包容 是祈。
--------------------------------------------------------------------------------------------------------------------------------------------------------
看完後大家應該會對當天狀況有更詳盡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