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統治這個世界的是錢, 越是講法律, Sterling 越穩, 為什麼? 因為 lifetime-ban 或是罰 250 萬美金, 甚至強制他賣掉球隊 (損及他的投資), 這些是非常嚴厲的處罰, 它一定得讓學法律的人作最後決定, 而旁人不了解學法律的人心裡是怎樣想事情的, 他們當下作任何決定, 一定是連以前一起看的, 而 Sterling 這件事, 跟他在 2009 年面臨的簡直是小菜一碟, 他那時可是種族歧視加性騷擾
Silver 所作的決定, 相信大部份的人可以理解, 但我認為 NBA 在這整件事上並沒有處理的很好, 要知道, Sterling 的言行固然令人無法認同, 今天在 NBA 自然不應也不想有這種人, 但是他可是幹了 30 年的老闆, 而且這種出包又不是第一次, 自 2003 年起, Sterling 花在這方面各種官司的費用大約超過 800 萬美金, 你 NBA 不能說在過去 20 年完全沒形式上的動作如警告什麼的, 然後突然總司令一聲令下....., 你說服不了法院這個的, 更不要說, 這次你能否用第 13 條來表決, 解釋上更是大有問題, 真要這樣幹, 聯盟得公開承認自己過去犯的錯, 如當年未曾警告過 Sterling, 或是過去至今都沒有勇於面對 Racist 這樣的問題....
Bjork本人就是音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