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2月8日SBL超級籃球聯賽台灣啤酒與台灣大雲豹之戰場上球員衝突事件,
中華籃協紀律委員會今日開會討論,做出以下決議。
1.本委員會秉持客觀中立之態度,抱著哀矜勿喜之心情,審慎做出懲處。
2.對於台灣大雲豹馬力豹球員揮肘行為,依SBL超級籃賽球團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處予禁賽4場、罰金5萬之懲處。
3.台灣啤酒隊部分,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處予教練閻家驊禁賽2場、罰金2萬之懲處;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處予管理林玠禾剩餘場次全部禁賽、罰金10萬元之懲處;依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處予球員何守正禁賽2場、罰金2萬之懲處;依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處予球員顏行書、潘仁德、許誠文、吳岱豪及李孝澤分別禁賽一場、罰金1萬之懲處。
4.期許SBL超級籃球聯賽各球隊能從此次事件中,各自省思,裁判能認真執法,教練及球員能遵守比賽規定,提供優秀球技以饗國人,不負球迷期望,而塑造國內更優質的籃球環境與風氣。
SBL超級籃賽球團暨裁判管理辦法 (2007年1月31日修訂)
一、依據:93年2月11日中華籃協修訂之「2003年SBL超級籃賽球團暨裁判管理辦法」,95年3月2日SBL超籃委員會第三季第7次會議決議事項,增擬相關規範。
二、球員管理與懲處:
1.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賽一場
(1)、同一場比賽對裁判不禮貌,被判兩次技術犯規
(2)、對裁判故意以身體推擠,被判技術犯規者
(3)、防守時出腳,危險動作有可能造成對手傷害之過當犯規
(4)、當場被判奪權犯規出場者
(5)、揮拳未擊中他人(揮空拳)
(6)、遭禁賽一場處分之球員,均加罰一萬元
2.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至少禁賽兩場
(1)、對裁判或大會工作人員,有言語暴力及威脅者
(2)、賽季中球員互毆或參與鬥毆者
(3)、場上鬥毆先出手者,處4場禁賽,另加罰五萬。後出手者禁賽2場,另加罰兩萬元。
(4)、因鬥毆、衝突離開球員板凳席區,衝入場內或場外之球員,除當場驅逐出場外,上場強抱對手者至少禁賽兩場(衝入場內安撫己隊球員、勸阻不禁賽)。參與場內、外鬥毆之板凳席球員,至少禁賽4場,罰款五萬。連續鬥毆、出拳、圍毆對手者,至少罰8場禁賽,禁賽不設上限,另加罰十萬元。
3.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賽季未完之賽事全部禁賽
(1)、賽季期間毆打裁判,或大會工作人員者
(2)、賽季中毆打球員、教練,情節重大者(技術委員會裁定)
(3)、剩餘球季全部遭禁賽之球員,另加罰款十萬。
4.以上禁賽場次發生跨賽季之情況者,仍跨賽季實施之。該場比賽發生之禁賽事件和場次,一律從球隊出賽次役開始執行。
5.臨場技術委員與各球團,得在賽後24小時內,針對對手之不當犯規行為造成對手傷害,提出申訴,並交付技術委員會審議,技術委員會得在接獲申訴24小時內做成裁定,並立即交付實施。
6.追加之警告、禁賽或罰款,得於該場比賽後之下一周賽事完成前,檢視、確定,逾期不得追加執行。(例如,本周的賽事,在下周賽事賽完前,就要提出檢視證據)
三、隊職員(球團相關人員)於球隊席區或非球隊席區之管理與懲處
隊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賽一場
(1)、同一場比賽對裁判不禮貌,被判兩次技術犯規
(2)、對裁判故意以身體推擠,被判技術犯規
(3)、禁賽一場之職隊員或球團相關人員,加罰一萬元。
隊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賽兩場
(1)、對裁判或大會工作人員,有言語暴力及威脅者
(2)、賽季中隊職員互毆,或參與互毆者
(3)、參與鬥毆之職隊員或球隊相關人員,加罰兩萬元。
隊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賽季剩下場次全部禁賽
(1)、賽季期間叫唆毆打裁判、毆打裁判,或大會工作人員者
(2)、賽季中毆打球員、教練、職隊員,情節重大者
(3)、該季剩餘場次遭全部禁賽之職隊員或球團相關人員,加罰十萬元
以上禁賽場次發生跨賽季之情況者,仍跨賽季實施
四、球團抗議辦法
球隊對於比賽過程、結果,如有抗議之情事,依照第四屆超級籃球聯賽競賽章程於賽後一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書,向大會遞交抗議申請。
抗議是否成立,由中華籃協技術委員會開會決議之。
五、罷賽規範
球團未於規定時間內出場比賽或於比賽進行中拒絕出賽者,以「罷賽」論,球團需罰款60萬。
六、前述各項管理辦法、懲處,其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
七、本辦法經SBL超籃委員會審定後並經籃協常務理監事會決議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